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为施行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Buddy Finance Limited(下称“Buddy Finance”)现通知贵客户以下细则:
1. 客户在开立及/或延续信贷户口丶建立及/或延续信贷融通丶及/或提供其他财务服务时,需要不时向 Buddy Finance 提供个人资料。
2. 若未能提供该等个人资料可能会导致 Buddy Finance 无法开立或延续信贷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信贷融通或向客户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3. Buddy Finance 在通常业务运作中,例如,当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 Buddy Finance沟通时,Buddy Finance 亦会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透过文书形式或 Buddy Finance 的电话录音系统收集(视属何种情况而定)。
4. 客户的个人资料可能会用於下列用途:
(a) 提供信贷户口丶信贷融通及其他财务服务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b) 在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不时进行的定期或特别审查之时;
(c) 编制及维持 Buddy Finance 的信贷评分模式;
(d) 协助其他放债人及/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e) 确保客户维持可靠信用;
(f) 设计为客户使用的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g) 计算Buddy Finance 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h) 向客户及为客户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i) Buddy Finance 为履行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例的规定而作出披露;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 Buddy Finance 会遵从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作出披露;
(j) 使 Buddy Finance 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 Buddy Finance 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标的之交易;及
(k) 推广 Buddy Finance 的财务服务或产品;及
(l) 与上述各项有关的用途。
在 (a) 至 (j)(含两者)段中列出的用途及在上述 (l) 段项下的相关用途属「强制性」,意思是如客户希望使用 Buddy Finance 的服务,客户必须准许 Buddy Finance 将其个人资料用作该等用途。 在 (k) 段中列出的用途及在上述 (l) 段项下的相关目的属「自愿性」,意思是客户有权选择 Buddy Finance 是否可将他们的资料用於该等用途。
5. Buddy Finance 会对其持有的客户的个人资料保密,但 Buddy Finance 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不论在香港内外)作第4段列出的用途:
(a) 任何代理人丶承包人丶或向 Buddy Finance 提供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付款或其他与 Buddy Finance 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者;
(b) 任何对 Buddy Finance 有保密责任的人,包括 Buddy Finance 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c) 获得客户订明同意的任何人;
(d)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追收公司;
(e) Buddy Finance 在根据对 Buddy Finance 具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下或为依循及施行任何预期Buddy Finance 会遵从的监管或其他机构所发出的指引而有责任对任何人作出披露;及
(f) Buddy Finance 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 Buddy Finance 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6. Buddy Finance 希望把客户的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目的。未经事前获得他或她的同意 (可包括表示不反对),Buddy Finance 不得将客户的个人资料用於该等用途。就此,请注意:
(a) Buddy Finance 可能把Buddy Finance 不时持有的客户姓名丶联络资料丶产品及服务组合资料丶交易模式及行为丶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数据用於直接促销;
(b) 可用作促销下列类别的服务丶产品及促销标的:
(i) 财务相关的服务及产品;及
(ii) 奖赏丶客户忠诚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及产品。
客户有权选择他们的个人资料是否用於直接促销目的。如客户在任何时间同意他或她的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但後来他/她改变主意他或她有权免费按下文第 10 段中所提供的地址或传真号码致函资料保障主任,或以 Buddy Finance 可接受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 Buddy Finance 他/她不再希望 Buddy Finance 将他/她的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
7.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每名客户有权:
(a) 查核 Buddy Finance 是否持有他的个人资料及查阅该等个人资料;
(b) 要求 Buddy Finance 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个人资料;
(c) 查明 Buddy Finance 关於个人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 Buddy Finance 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d) 查询并获 Buddy Finance 回覆,例行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收公司披露的是哪些个人资料,及获 Buddy Finance 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追收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
(e) 於全数清还欠款而结束账户时,指示 Buddy Finance 要求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它的资料库中删除Buddy Finance 曾经向它提供的个人资料,惟是项指示须於结束账户後 5 年内提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 5 年内,并无拖欠超过 60 天的记录。该资料包括上次到期的还款额丶上次报告期间所作还款额(即紧接 Buddy Finance 上次向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户口资料前不超过 31 天的期间)丶剩馀可用信贷额或未偿还数额及欠款资料 (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丶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和全数清还拖欠超过 60 天的欠款的日期(如有))。
8. 客户应注意:
(a) 如出现关於账户拖欠还款情况,除非拖欠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 60 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因破产令导致除外),否则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保留账户还款资料,直至自欠款全数清还之日计满 5 年为止;及
(b)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其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则不论其账户还款资料是否显示有拖欠还款超过 60 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保留该账户还款资料,直至自欠款全数清还之日起计满 5 年为止,或自客户提出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之日计满 5 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9. 根据条例的条款,Buddy Finance 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个人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0. (i) 任何关於查阅或改正个人资料,或索取关於 Buddy Finance 的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及所持有的资料种类及 (ii) 关於将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的通知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43 - 59
东美商业中心 4 楼 401 - 402 室
Buddy Finance Limited
资料保障主任
传真:21058088
11. Buddy Finance 在批核任何信贷申请及/或审閲或续发向客户提供的现有信贷融通时,可能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获得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如 Buddy Finance 爲了审閲的目的而查阅客户的该等消费者信贷报告,其将会考虑的事项将是信贷数额的增加丶信贷的取消丶信贷数额的减少或与相关客户作出债务偿还安排。在客户欠缴款项期间,爲了对债项进行合理监察,Buddy Finance 亦可查阅有关客户的该等消费者信贷报告。如客户有意取阅该信贷报告,请直接联络环联资讯有限公司,电话 2577 1816。
12.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不得限制客户在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13. 本个人资料收集声明的英文及中文文本如出现歧异, 则英文文本就一切目的而言应予以适用及施行。
Buddy Finance Limited
私隐政策
就阁下於网上向 Buddy Finance Limited(「本公司」)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会严加保密。为此,本公司贯彻以下私隐政策原则:
1. 本公司只会收集我们认为相关而有助於了解阁下财务需要及以便本公司营运业务的个人资料。
2. 本公司运用阁下的个人资料以便我们可以向阁下提供更佳的客户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可能将阁下的个人资料转交本公司集团其他成员或代理机构,但会依法进行。
4. 除非已获阁下同意,本公司不会向任何外界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
5. 本公司可能随时被要求向政府部门丶司法机构或本公司的监管机构透露阁下的个人资料,然而本公司只会在适当权限下进行。
6. 本公司致力保持准确而最新的阁下个人资料以作记录。
7. 本公司实行严格的网上保安系统,可防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而取得阁下的个人资料。
阁下的私隐对本公司十分重要
本部份列出具体细节,说明本公司将如何处理阁下到访本公司网站时可能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
资料的安全性
1. 本公司一贯致力确保阁下的个人资料受安全保护,不会未经授权或意外地被他人取得丶处理或清除。为致力保障资料安全,本公司在设施丶电子系统及管理方面实施适当措施,以保障阁下的个人资料安全。
2. 本公司网站的伺服器设有「防火墙」作保护,而本公司不断监察本身的系统,以防遭任何人士未经授权地进入。本公司不会以普通电邮向阁下传送个人资料。由於无法保证普通电邮的安全性,阁下只应利用本公司网站所提供的安全电邮设施向本公司发出电邮。
3.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实际可行步骤,确保不会保留客户的个人资料超过必需的时间,而本公司亦会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一切有关保存个人身份资料的法例及监管规定。
安全保证
1. 本公司提醒阁下必须将阁下的用户名称和/或密码,尤须确保不会交与未经授权人士共用或允许其使用此等资料。本公司会尽力维持高度安全标准,以保障阁下的利益。
2. 阁下的用户名称和密码乃阁下所独有,绝不会与其他人士相同,阁下应严守机密。切勿写下或让任何人得知此等资料。如阁下认为本身的用户密码和/或密码已向第三方泄露丶遗失或被盗,而阁下户口可能已被进行未经授权的交易,阁下有责任即时通知本公司。
网上收集个人资料
本公司於日常营运中可从互联网上收集个人资料,本公司会采纳以下的实务:
1. 网上保安
本公司会按照严格的保安及保密标准保障在互联网上提供给本公司的任何资料。并已采用加密法在互联网上传输敏感性的资料,以保障个人的私隠。
2. 「曲奇」档案
当阁下到访本网站时,本公司会作纪录,以分析网站的到访人数及一般使用状况。其中部份资料将透过“Cookies”形式收集。.
「曲奇」档案是由网站伺服器传送至浏览器的小段资讯,这些资料储存於电脑硬碟中,使网站伺服器能於稍後再从浏览器内读取。这有助网站保存某些使用者的资料。
「曲奇」档案被设计成只可让发出的网站读取,但不能用作取得使用者的硬碟资料丶电邮地址或收集使用者的敏感性资料。
本公司只利用「曲奇」档案来鉴定特定期间的使用者,而不会把使用者的敏感性资料存置於「曲奇」档案内。当使用者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所有联系将会利用「曲奇」档案去鉴定使用者身份。当使用者结束浏览本公司网站时,「曲奇」档案亦会无效。倘若使用者尝试将其网 络浏览器的「曲奇」档案设定为停止运作,便未必能使用本公司於网上提供的财务产品及服务。
3. 网上改正资料
透过网上设施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资料一经呈交,便未必能於网上取消丶改正或更新。使用者如未能在网上作出取消丶改正或更新,便须联络本公司有关成员公司丶部门或分行。
4. 网上保留资料
在网上收集的个人资料会被转送到本公司有关成员公司丶部门或分行处理。个人资料一般不会存置於本公司网上系统资料库超过六个月。
关於《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政策指引及《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致客户及其他个别人士的通知
- 尊重及保障个人资料之私隐权是 Buddy Finance Limited「本公司」的一贯政策。遵守条例不单是我们管理层所奉行的宗旨,同时更是本公司每位职员的直接责任。本声明书清楚规定有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及如何确保个人资料不被外泄。
- 本公司将小心保管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於有需要时,客户有权查阅及更正有关他的个人资料。客户须注意下列各事项:
1. 「资料当事人」一词,不论於本通知何处提及,包括以下为个人的类别:
- 本公司提供的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的申请人或客户 / 用户及其被授权人;
- 基於对本公司负有的责任而出任担保人丶保证人及提供抵押丶担保或任何形式的支持的人士;
- 任何公司申请人或客户 / 用户的董事丶股东丶高级职员及经理;及
- 本公司的供应商丶承建商丶服务供应商及其他合约对手。
为免疑问,「资料当事人」不包括任何法人团体。本通知的内容适用於所有资料当事人,并构成其与本公司不时订立或可能订立的任何贷款账户或与本公司的相关协议或安排的条款及条件及任何合约的一部份。若本通知与有关合约存在任何差异或分歧,就有关保护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而言概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并不限制资料当事人在条例下之权利。
2. 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账户丶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时(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贷款丶循环贷款丶楼宇按揭及楼宇估价服务等)需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作为处理及审批该项申请。
3. 若资料当事人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账户或建立或延续本公司信贷或要求本公司提供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4. 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本公司亦会收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例如,亲身或以电话或网上(或以其他方式)申请贷款或延续贷款账户,包括经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获得的资料。
5.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的用途将视乎其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以下用途:
1. 评估资料当事人作为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的实际或准申请人的优点和适合性,以及处理和批核其申请丶续期及/或取消;
2.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资料当事人之日常运作;
3. 在资料当事人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账户审查。该等账户的审查将协助本公司判断应否增加或减少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或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额不变;
4.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5. 提供信用查询备考书;
6. 协助其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7. 确保资料当事人维持可靠信用;
8. 设计为资料当事人使用的信贷及相关贷款服务和产品;
9. 为推广服务丶产品及其他标的(详见下述第9段);
10. 计算本公司与资料当事人之间的负债款额;
11. 向资料当事人及为资料当事人的责任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
12. 为符合根据下述适用於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或期望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遵从的有关披露及使用资料之责任丶规定或安排:
1.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对其具约束力或适用於其的任何法律;
2.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并由任何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由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的团体或组织所发出或提供之任何指引或指导;
3.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因其金融丶商业丶营业或其他利益或活动处於或关连於相关本地或海外的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司法管辖区而须承担或获施加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
13. 为符合根据任何本集团计划下就遵从洗黑钱丶恐怖份子资金筹集或其他非法活动之批准或防止或侦测而作出本集团内资料及信息分享及/或任何其他使用资料及信息的任何责任丶规定丶政策丶程序丶措施或安排;
14.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
15. 与资料当事人或其他人士的资料作比较以进行信贷调查,资料核实或以其他方法产生或核实资料,不论有关比较是否为对该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的追讨行动;
16. 作为维持资料当事人的信贷记录或其他记录,不论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关系,以作现在或将来参考用;
17. 就着资料当事人所欠本公司的一切债项向承保人投保与资料当事人相关连的人寿保险以保障一旦资料当事人身故後本公司的利益,而本公司将作为该保单的拥有人及唯一与最终受益人,「资料」在本条的释义包括但不限於资料当事人的姓名丶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丶贷款户口号码丶贷款额及不时改变的欠款额,该保单的拥有权丶利益丶权利及得益均属本公司独有而并不构成资料当事人对本公司欠款的扺押品;及
18. 一切与上述有联系丶有附带性或有关的用途。
6.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资料当事人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及披露给下述各方作第5段列出的用途:
1. 任何代理人丶承包人丶或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付款或证券结算或其他与本公司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不论其所在地;
2. 任何对本公司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本公司集团内已承诺保持该资料保密的公司;
3.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於收款人的资料);
4. 任何付款到资料当事人账户的人士;
5. 任何从资料当事人收取付款的人士丶其收款银行及任何处理或办理该付款的中介人士;
6.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资料当事人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7. 本公司或其任何分行在根据对其本身或其任何分行具约束力或适用的法例规定下之责任或其他原因而必须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按照及为实施由任何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需预期向该人作出披露,或根据与本地或海外之法定丶监管丶政府丶税务丶执法或其他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者之自律监管或行业团体或组织之间的任何合约承诺或其他承诺而向该人作出任何披露之任何人士,该等人士可能处於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或境外;
8.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资料当事人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及
9.
(i)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ii) 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信用卡公司丶证券丶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iii) 第三方奖赏丶年资奖励丶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iv) 本公司及本集团之联名合作夥伴(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夥伴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v) 慈善或非牟利组织;及
(vi) 就上述第 5 (i) 段而获本公司任用之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於代寄邮件公司丶电讯公司丶电话促销及直销代理人丶电话服务中心丶数据处理公司及资讯科技公司),不论其所在地。
本公司可能为上述第 5 段所列之目的不时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转移往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外的地区。
7. 就以上第 5(c) 段之目的,本公司可不时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及提取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以检讨任何与信贷安排相关的下述事项:
1. 增加信贷额;
2. 缩减信贷额(包括取消信贷或降低信贷额);或
3. 与资料当事人制订或推行债务安排计划。
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查阅资料当事人的个人信贷资料时,必须符合根据该条例核准和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8. 就2011年4月1日或以後有关资料当事人按揭申请之资料 (不论作为借款人丶按揭人或担保人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本公司 (以其自身及/或代理人身份) 可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下述关於资料当事人的资料 (包括任何但不限於下述资料中不时更新之任何资料):
1. 全名;
2. 就每宗按揭的身份(即作为借款人丶按揭人或担保人,以及不论以资料当事人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
名方式);
3. 身份证号码或旅游证件号码;
4. 出生日期;
5. 通讯地址;
6.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号码;
7. 就每宗按揭的信贷种类;
8.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状况(如生效丶已结束丶撇账 (因破产命令除外)丶因破产命令的撇账);及
9. 就每宗按揭的按揭账户结束日期(如适用)。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会使用上述由本公司提供的资料,统计资料当事人 (分别以借款人丶按揭人或担保人身份,及不论其以单名或与其他人士联名方式) 不时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信贷提供者持有之按揭宗数,於信贷资料库内让信贷提供者共用(惟受限於按条例核准及发出之《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的规定)。
9.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本公司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因此,请注意以下:
1. 本公司持有资料当事人的姓名丶联络详情丶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丶交易模式及行径丶财务背景及
统计资料可不时被本公司用於直接促销;
2. 以下服务类别可作推广:
1. 信贷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2. 奖赏丶年资奖励或优惠计划及相关服务和产品;
3. 本公司的联名合作夥伴提供之服务和产品(有关服务和产品的申请表上会提供联名合作夥伴
的名称(视属何情况而定) );及
4. 为慈善及或非牟利的目的之捐款及资助;
3. 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可由本公司及/或下述人士提供或(如涉及捐款及资助)募捐:
1. 本集团之任何成员;
2. 第三方金融机构丶承保人丶信用卡公司丶证券丶商品及投资服务供应商;
3. 第三方奖赏丶年资奖励丶联名合作及优惠计划供应商;
4. 除本公司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外,本公司同时拟提供列明於上述第9(a)段之资料至上述第9(c)
段的所有或其中任何人士,该等人士藉以用於推广上述服务丶产品及标的,而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
资料当事人同意(其中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5. 本公司如以上第9(d)段所述将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可能会获得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如本公司会因
为提供资料予其他人士而获得任何金钱或其他财产的回报,本公司会於以上第9(d)段所述徵求资料当
事人同意或不反对时如是通知资料当事人。
若资料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资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於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10.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和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资料当事人有权:
1.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2. 要求本公司改正任何有关他的不准确的资料;
3. 查明本公司对於资料的政策及惯例和获告知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
4. 按要求获告知哪些是会例行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资料,以便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5. 对於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的任何账户资料(为免生疑问,包括任何账户还款资料),於悉数清偿欠款以终止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其资料库中删除该等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必须於账户终止後 5 年内发出,且该账户在紧接账户终止之前 5 年内,并无超过 60 天的拖欠还款纪录。账户还款资料包括最後一次到期的还款额丶最後一次报告期间所作出的还款额(即紧接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最後一次账户资料前不超过 31 天的期间)丶剩馀可用信贷额丶或未偿还款额及欠款资料 (即过期欠款额及逾期还款日数丶清还过期欠款的日期及全数清还拖欠超过 60 天的欠账之日期 (如有)。
11. 在账户出现任何欠款的情况下,除非欠款金额在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 60 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 (因破产命令除外),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所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5年保留账户还款资料(请见上述第 10 (e) 段的定义)。
12. 当资料当事人因被颁布破产命令而导致账户中的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还款资料(请见上述第 10 (e) 段的定义)是否显示存有任何超过 60 天的欠款,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由全数清还欠款金额之日期起计 5 年或由资料当事人提供证据通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命令的日期起计 5 年保留账户还款资料 (以较先出现者为准)。
13.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14. 任何关於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於资料政策及惯例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Buddy Finance Limited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43 - 59号, 东美商业中心 4楼 401 - 402 室
电话:21058000 传真:21058088
15. 本公司在考虑任何信贷申请时或不时进行信贷审查时,会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取得关於资料当事人的信贷报告。如资料当事人希望索阅该信贷报告,本公司会向其提供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详细联络资料。
备注:
根据放债人条例,实际年利率最高不会超过48%
还款期为最短3个月至最长180个月
简述贷款有关费用如下以作参考:
贷款额:HK$10,000
12个月之分期贷款,每月还款额为HK$875
实际年利率:9%
总还款额:HK$10,500
总利息支出为HK$500